【案情经过】
原告丁X于2025年2月15日进入被告某公司承建的改造项目场地工作,岗位为架子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约定丁X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劳务报酬按日计算,每月定期发放,且合同注明报酬已包含社保费用。2025年5月19日上午,丁X在清理材料时不幸被掉落的钢管砸伤脚部,经诊断为右足趾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某公司未依法为丁X申报工伤。2025年9月10日,某公司出具通知书,以丁X多次违反业主方安全生产禁令为由,单方解除双方关系。丁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在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9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陈建平律师接受丁X委托,全面代理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究竟构成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被告某公司抗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丁X系被派遣至案外人处提供劳务,且受伤系因自身违反安全禁令所致,故双方仅为劳务关系。对此,陈建平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认定劳动关系不应拘泥于合同名称,而应探究用工实质。律师结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丁X在工作期间需严格遵守被告的劳动纪律与业主方安全规章,请假必须向被告报告,且被告按月向其支付与出勤天数直接挂钩的报酬。这些事实充分证明丁X在人格上、经济上及组织上均从属于被告,双方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建平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均具备适格的劳动关系法律主体资格。尽管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丁X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接受被告的工作安排与考勤管理,受被告规章制度约束,且被告按期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显著的管理从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关于存续期间,法院认定自用工之日2025年2月15日起,至被告于2025年9月10日明确作出终止用工关系意思表示之日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丁X与被告某公司在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丁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