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未经员工协商一致擅自调岗降薪,员工明确拒绝后,公司直接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员工委托,全面固定岗位沟通、出勤、薪资全套证据,戳穿公司旷工虚假主张,仲裁委全额支持员工赔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多项诉求,员工合法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一、案情简介
员工陈XX2013年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连续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后期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2024年公司以管理存在问题为由,单方面出具调岗降薪通知,未与陈XX达成一致。陈XX书面明确拒绝调岗,坚持到原岗位出勤,公司却封锁原办公场地,随后以其拒不前往新岗位、连续旷工 6 天为由出具解除通知书。
陈XX在职期间,公司未足额发放薪资,多年未安排足额带薪年假。陈XX遂委托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律师观点
接受陈XX仲裁委托后,北京吴中团队律师完整整理劳动合同、岗位异动通知、调岗异议函、出勤录像、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公司谈话记录等全部证据,围绕 “调岗合法性、旷工事实举证责任、年假时效与核算标准” 三大核心争议制定代理方案。
一、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调岗,以此认定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变更员工岗位、薪资属于劳动合同重大变更,必须双方书面协商确认。本案调岗文件无员工签字确认,陈XX已书面明确反对调岗,并持续前往原办公地点出勤,无法履职是公司封锁场地造成,并非无故旷工。公司仅凭单方调岗决定辞退员工,无合法解除依据,应当支付2N赔偿金。同时公司提交的谈话记录存在事后添加内容嫌疑,无法完成举证,该证据仲裁不予采信。
二、工资发放不足额,应当补足
当期欠付劳动报酬 2021年2月公司实发工资低于约定标准,3 月因公司原因员工无法正常到岗,该时段工资公司仍需依法核算补发,不得以员工 “旷工” 为由完全不予发放。
三、未休年休假有时效限制,公司无法证明已发放报酬需补足差额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超出时效的年休假诉求不予支持;但在时效内,公司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已计入年终奖,却无任何发放凭证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员工累计工作满十年,每年享有十天法定年假,仲裁按实际在岗、已休假天数折算未休年假报酬,按200%差额标准核算。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全面采纳北京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做出如下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未付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调岗调薪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不得强制变更;以旷工、违纪为由解除,需留存完整书面考勤、沟通、处罚证据,否则将承担大额赔偿。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员工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