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撒X系某公司(原XX公司)的二级市场投资者。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一,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五只并购基金的重要事项;其二,未及时披露某公司(原深圳XX)的重大进展;其三,未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的重大事项。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某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某号)。原告撒X作为投资者,因某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遭受了严重的投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撒X委托胡亚兰律师等作为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某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代理人指出,某公司未按规定完整及时披露并购基金重要事项、未及时披露重大进展以及未披露控股子公司业务停顿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依法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第二,原告的投资损失与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代理人主张,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某公司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产生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获得赔偿。第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代理人强调,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案邮寄诉讼材料,起诉行为发生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过诉讼时效,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全面审查了本案证据,并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主张。法院认定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撒X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的时效抗辩不成立。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撒X相应的投资者损失,案件取得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