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7月,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购买花岗岩路缘石用于某拓宽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4年7月结算,某商贸公司累计供货369万余元,某建筑公司已付230万元,尚欠139万余元。该工程由某建筑公司从某集团公司处承包,于2023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经结算,某集团公司应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79亿余元,但仅支付4000万余元,剩余款项未付。因某建筑公司怠于向某集团公司主张债权,某商贸公司遂以赵孟亮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某集团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9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的结算事实及金额是否清楚;二是某商贸公司对某建筑公司的债权、某建筑公司对某集团公司的债权是否均已到期且确定;三是某建筑公司是否具有足额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某商贸公司行使代位权是否具备必要性。某集团公司上诉主张结算证据存在瑕疵、债权未到期,且某建筑公司作为某国资委全资设立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不可能无力清偿债务,代位权行使缺乏必要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及结算,某商贸公司对某建筑公司的债权及某建筑公司对某集团公司的债权均已到期且确定。某建筑公司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影响某商贸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某商贸公司享有代位权。虽某建筑公司在一审后另案起诉某集团公司,但不影响本案对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集团公司需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139万余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