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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赵孟亮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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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 在线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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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赵孟亮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上诉人关于结算瑕疵及代位权必要性的多重质疑,赵律师精准把握债权人代位权的核心要件,组织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债权的到期与确定性。庭审中,赵律师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债务人资产雄厚无需代位”的观点,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有力反驳,明确代位权的行使不以债务人缺乏其他财产为前提。其严密的逻辑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7月,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购买花岗岩路缘石用于某拓宽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24年7月结算,某商贸公司累计供货369万余元,某建筑公司已付230万元,尚欠139万余元。该工程由某建筑公司从某集团公司处承包,于2023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经结算,某集团公司应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79亿余元,但仅支付4000万余元,剩余款项未付。因某建筑公司怠于向某集团公司主张债权,某商贸公司遂以赵孟亮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某集团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9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的结算事实及金额是否清楚;二是某商贸公司对某建筑公司的债权、某建筑公司对某集团公司的债权是否均已到期且确定;三是某建筑公司是否具有足额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某商贸公司行使代位权是否具备必要性。某集团公司上诉主张结算证据存在瑕疵、债权未到期,且某建筑公司作为某国资委全资设立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不可能无力清偿债务,代位权行使缺乏必要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及结算,某商贸公司对某建筑公司的债权及某建筑公司对某集团公司的债权均已到期且确定。某建筑公司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影响某商贸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某商贸公司享有代位权。虽某建筑公司在一审后另案起诉某集团公司,但不影响本案对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集团公司需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139万余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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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信息概览 赵孟亮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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