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席某与被告罗X、左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某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罗X与左X原系夫妻,于2009年登记结婚,2025年1月离婚。两被告在某农贸市场从事猪肉贩卖生意。自2020年5月起,两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订购猪肉,交易模式为被告提前一晚微信订货,原告送至某农贸市场后,被告通过微信结账。2025年4月5日,原告与罗X进行对账,确认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1.5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席某委托赵孟亮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审理期间,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的认定;二、涉案债务是否属于罗X与左X的夫妻共同债务。赵孟亮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虽然两被告已离婚,但涉案债务发生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律师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对账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两被告共同经营肉类销售业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同时,证据证实两被告共同经营该业务,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X、左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席某货款21.5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五百余元,合计三千八百余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