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曹X通过与第三人荀X联系,承包了由被告某餐饮公司负责的某食品工程学校和某技工学校食堂窗口并提供货物。曹X与某餐饮公司签订《食堂承包协议》,约定某食品工程学校项目由某餐饮公司将钱给荀X,再由荀X转给曹X结账;某技工学校由某餐饮公司会计与曹X结账。合作期间,某餐饮公司未支付4月至6月的货款和窗口流水收入。此外,因荀X违规收取押金,某餐饮公司曾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公安机关核实后垫付荀X所欠剩余款项。曹X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赵孟亮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支付窗口流水收入5.4万余元、货款3.3万余元、卡机款4.1万余元,总计12.9万余元,并承担保全费。某餐饮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撤场协议》,明确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餐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涉案款项,以及双方债权债务是否已结清。赵孟亮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证据链展开了严密论证:首先,提交曹X与荀X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食品工程学校档口流水欠款金额;其次,提交与某餐饮公司会计路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结算明细,确认某技工学校的供货款和档口流水;再次,提交与某餐饮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确认卡机款金额。针对某餐饮公司提交的《撤场协议》复印件,赵律师敏锐指出该证据无原件,不予认可真实性,成功推翻了对方的免责抗辩。赵律师通过多维度的证据组织,清晰还原了欠款事实及某餐饮公司的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真实合法有效。经核算,某餐饮公司欠付曹X某技工学校档口流水三千九百余元、供货款3.3万余元;欠付某食品工程学校卡机款4.1万余元;经与荀X结算,欠付某食品工程学校档口流水5万余元。上述款项总计符合双方约定。法院最终判决:某餐饮公司向曹X支付窗口流水收入5.4万余元、货款3.3万余元、卡机款4.1万余元,总计12.9万余元;支付保全费一千四百余元;案件受理费两千八百余元由某餐饮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