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司转账将工资与个人借款混同支付,发生纠纷后公司把归还的借款辩解为已发放工资,试图抵扣劳动报酬。
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结合和解协议、生效民事判决区分工资与借款款项性质,仲裁委支持员工诉求,帮助员工拿回十七万余元拖欠工资。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蒋XX2019年入职北京某医学研究院,岗位为项目经理,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蒋XX在职期间,公司既存在应付未付工资,又有多笔公司向员工的个人借款,公司多笔银行转账同时涵盖还款与工资,款项用途发生混淆。
双方后期签署《和解协议》,一并约定欠付工资、剩余借款的给付方案,约定逾期付款承担违约金。但公司到期未足额履约,还将归还的借款主张为已经发放的工资,拒付劳动报酬。当事人委托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同时主张和解协议约定的逾期赔偿金。公司辩称已经发放大部分工资,仅同意支付部分待岗待遇。
二、律师观点
接受蒋XX委托后,北京吴中律师团队完整整理入职沟通记录、银行全部转账流水、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双方和解协议、民间借贷生效民事判决书等全套证据,围绕转账款项性质区分、和解协议效力、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三大核心争议制定仲裁代理策略。
一、银行转账混同工资与借款,应当结合生效法律文书区分款项属性
公司向员工的转账不能直接全部认定为工资。本案已有生效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其中一笔大额转账属于公司归还个人借款,该笔款项不得在工资中重复抵扣。不能仅凭银行回单摘要,简单把还款算作已发工资。
二、和解协议可以对欠付工资进行整体结算,但超出劳动法律范畴的违约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认定欠付工资金额的重要依据。但协议约定的逾期按日千分之五的赔偿金,属于普通民事违约条款,并非劳动法项下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处理,当事人需要另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
三、劳动关系确认以实际用工为准,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即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和解协议约定,依然可以确认完整的劳动关系。员工需要对后期实际出勤情况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无法充分举证的,仲裁会结合协议约定、疫情政策综合核算工资数额。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几乎全部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做出如下判决:公司与蒋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蒋XX支付在岗期间的工资。
向员工付款应当明确转账备注,严格区分工资、借款还款,避免发生款项混同;劳资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时,要分清劳动争议事项与普通民事违约事项,知晓两类诉求救济途径并不相同。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