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设公司承包了某煤焦化公司的某小区配套土建工程。2022年7月,贾XX经人联系到该工地从事挖掘机司机工作。同月17日,贾XX在维护挖掘机时右手受伤,随后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事后,贾XX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贾XX与某建设公司自2022年7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荣雷强律师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与贾XX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某建设公司主张:案涉项目已分包给案外人王XX,王XX又将机械租赁事宜承包给杨XX。贾XX系杨XX雇佣,受杨XX管理,工资亦由杨XX发放。某建设公司与贾XX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受其指挥管理,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贾XX辩称:某建设公司提供的分包合同系伪造,杨XX系某建设公司承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安排工作及管理行为属职务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某建设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与贾XX均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贾XX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并受工地负责人杨XX的日常管理,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某建设公司主张工程已分包,但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不得分包或转包,对外用工主体仍为某建设公司;其提供的《机械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晚于贾XX入职时间,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法院对某建设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确认某建设公司与贾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