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刘XX与被告伊XX、黄XX、某房产经纪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原、被告三方于2022年6月17日签订了《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故产生纠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上述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伊XX、黄XX返还购房款35万元,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不动产登记费、维修费、居间服务费、取暖费及贷款利息等);同时,请求判令某房产经纪公司对上述购房款返还及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在诉前调解及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案《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应当予以解除;其次,若合同解除,被告伊XX、黄XX应当返还的购房款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且应由被告承担;最后,某房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在本次房屋买卖交易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对购房款的返还及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方围绕房屋现状、过户条件、款项支付节点及违约责任等细节进行了多轮磋商。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诉前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调解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李XX、刘XX与被告伊XX、黄XX、某房产经纪公司三方签订的《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二、原告李XX、刘XX自本案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被告伊XX、黄XX名下,相关过户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予以配合;三、被告伊XX、黄XX于收到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时,将购房款35万元全额退还给原告李XX、刘XX;四、原告李XX、刘XX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如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义务,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本案诉讼费三千余元,由原告李XX、刘XX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