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4年12月1日,葡X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刘X现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月息一千五百元,使用期一年,每月付息,到期归还本金,张X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葡X仅支付利息八千余元,剩余本息未还。2019年4月8日,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5万元,使用期两年,到期归还本金,张X继续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但该协议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葡X仍未还款。刘X遂委托荣雷强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葡X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张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区间划分。葡X辩称第一份协议约定的月利率3%超过国家规定,不同意支付利息,且已还的八千余元应扣减本金。张X对担保事实无异议。荣雷强律师指出,两份协议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利息计算应依法分段处理:第一区间(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应按当时法律保护上限年利率24%计算;第二区间(2019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因新协议未约定利息,不计算利息;第三区间(2021年4月9日至清偿之日)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已支付的八千余元依法应优先抵扣利息。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判决:一、葡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X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1年4月9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已支付的八千余元在利息中扣减);二、张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葡X追偿;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葡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