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董X与陈X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女陈X汐。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23年10月,董X首次起诉离婚,某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5年3月,董X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婚生女陈X汐由其抚养。某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考虑陈X有车有房且有本地亲属辅助照顾,孩子自小在陈X家长大,不改变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故判决陈X汐由陈X直接抚养,董X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董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陈X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配合迁出孩子户口等。陈X委托荣雷强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女陈X汐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认定。董X上诉主张陈X存在家暴行为,不适合抚养孩子,且其学历、收入等条件更优;同时指控一审未依法调解、陈X伪造证据等。陈X则辩称,董X提交调取证据申请系举证期外,一审已组织调解,且自身抚养条件远优于对方,不存在抢夺孩子及伪造证据的情形。
【裁判结果】
某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一审准予离婚的认定正确。关于抚养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审基于为未成年人提供稳定成长环境等因素,认定陈X汐由陈X抚养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董X主张陈X存在家暴等情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其上诉主张无法支持。关于抚养费,一审确定的一千元数额系基于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董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