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X为办理贷款,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某信用社尾号XXXX银行账户及密码、K宝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多名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转入马X涉案银行账户后被转出,其中杨某被骗1.3万余元、石某被骗5万元、代某林被骗1.9万余元、孙XX被骗25.4万余元。经查,被告人马X涉案银行账户当日转入资金112.3万余元,转出资金112.3万余元,流水共计224.6万余元,非法获利一千元。案发后,被告人马X退赔孙XX2.8万余元、杨XX2万元,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扣押其违法所得一千元。被告人马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网追逃,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马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人荣雷强律师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重点围绕被告人马X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展开辩护。焦点在于:被告人马X经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能否作为适用缓刑的依据,从而争取到最轻的刑罚结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马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马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