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原审被告人刘X1伙同同案犯刘X2在某市某区,以能给学生办理入学为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同年8月22日,刘X2以帮徐X2朋友孩子办理某学校入学事宜为由,骗取徐X2人民币3万元。8月24日,刘X2将4万元转入刘X1母亲徐X1的某银行账户。后徐X2多次询问进展,刘X2以各种理由推脱。10月份,徐X2要求退款,刘X2退还四千元后失去联系。案发后,刘X2家属已退赔徐X2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刘X1曾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6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4年3月25日,刘X1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某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刘X1的缓刑部分,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刘X1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刘X1与刘X2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刘X1上诉称其未伙同刘X2实施诈骗,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退赔行为系案外人段X个人所为。2. 本案漏罪发现时间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刘X1主张本案立案时间为2020年11月,或退赔时间为2023年1月,均不在其缓刑考验期内,不应撤销缓刑。
针对上述焦点,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刘X1与刘X2存在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刘X1实际掌握其母银行账户并接收了涉案款项,案外人段X代为退赔的行为亦得到刘X1事后默认,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关于漏罪发现时间,因疫情期间未启动侦查程序,直至2023年1月疫情解除后才锁定犯罪嫌疑人,故认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X1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X1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