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曹X系死者张XX之父母。张XX生前自2021年起在某铁通公司临汾分公司从事安装维护工作,接受该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遵守日常考勤及奖惩制度。2023年底,按照某铁通公司临汾分公司的安排,张XX与某通信公司XX分公司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24年1月1日的雇佣合同。合同约定某通信公司XX分公司根据劳务需要安排张XX至某铁通公司临汾分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某省内,薪资由某通信公司XX分公司通过银行支付。此后,张XX继续在某铁通公司临汾分公司的安排下,负责某县某公司某片区的安装维护工作。然而,两被告均未与张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21日,张XX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诊断为“脑内出血”。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通过医保报销医疗费用。2025年5月19日,原告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XX与某铁通公司临汾分公司自2020年12月起至2025年12月9日死亡之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医疗期工资四千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万余元、加班费7万余元、医疗费损失5.7万余元及非因工死亡待遇2.2万余元等。本案审理过程中,张XX于2025年12月9日死亡,其父母作为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张XX虽与某通信公司XX分公司签订雇佣合同,但其实际接受某铁通公司临汾分公司的劳动管理、考勤约束及任务安排,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规避劳动法律责任的关联用工行为。其次,关于各项劳动报酬及待遇的承担主体。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混同用工,两被告是否应当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以及因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核算。张XX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属主张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非因工死亡待遇,其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以及该部分待遇应由哪一方主体负责支付。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案件事实及双方实际情况,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通信公司XX分公司共计向原告张XX、曹X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5万元,该笔款项于202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彻底化解纠纷;三、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原告张XX、曹X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