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永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王XX、张XX、肖XX、肖XX、贺XX。各被告人均曾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代理人信息:被告人王XX辩护人金无及(云南XX律师);被告人张XX辩护人姚XX;被告人肖XX辩护人左XX、张某(未到庭);被告人肖XX、贺XX未列明辩护人。本案无原告、法定代表人信息(系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办案经过:
永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王XX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XX犯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肖XX、肖XX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贺XX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永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起诉。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准许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XX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XX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肖XX、肖XX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贺XX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起诉。
如不服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