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委托一名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公司、印务公司,共同委托金无及律师与另一名律师代理。 罗XX以挂靠车辆被企业侵占、补签的承包合同虚假无效为由起诉,诉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全额购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全部诉请被驳回,罗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企业无权留置车辆、股权转让侵占个人资产、涉嫌合同诈骗。
办案经过
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金无及律师提交车辆借款凭证、保险垫付单据、年审催告记录、合同到期告知文书,举证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合法挂靠,车辆由罗XX长期占有运营,企业暂扣车辆系因对方拒不办理年检、归还垫付款;区分挂靠纠纷与股权并购属不同法律关系,反驳对方合同无效、侵占资产、刑事追责全部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双方挂靠关系合法有效,案涉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 车辆归罗XX实际所有,车辆完好未灭失,其可主张返还车辆,坚持索要购车款与损失无法律依据;
- 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企业存在侵占、诈骗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股权并购事宜与本案无关。
适用法条
《民法典》物权、合同相关条款,《民事诉讼法》二审维持、举证责任规定。
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请的原判;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