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白XX,辩护人金无及律师、另一名律师。 白XX购入假冒长某、美某商标包装与散装润滑油灌装销售,销售金额 6.9 万余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拘后取保。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白XX主动赔偿被害单位 6 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
办案经过
审查起诉阶段,金无及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查阅卷宗,梳理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全程对接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协助当事人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固定谅解赔偿证据,论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案件结果
不起诉理由
- 当事人虽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但涉案金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
- 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获得权利人谅解多重从宽情节,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处理结果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白XX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