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电力电子公司大理分公司,委托两名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民政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经公告送达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委托金无及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涉喜某敬老院项目,杨XX承接消防相关工程,各方因工程款、整改费用、质保金、付款责任主体产生争议。一审判决后,两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主张对方给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要求民政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陈XX未到庭。金无及律师代理杨XX参与庭审,针对案涉合同效力、实际施工范围、49000 元整改费用、质保金应否扣除、各方付款义务进行抗辩,提交相关工程往来材料,辨析杨XX在案涉工程当中的地位,论证不应由杨XX承担案涉工程款及利息给付责任,逐条回应上诉人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案涉相关合同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约定履行;
- 结合证据认定案涉应付工程价款,对争议整改费用、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 厘清各主体法律关系,杨XX无需向上诉人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
- 民政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条件尚不具备。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二审裁判、证据规则相关条款。
判决内容
撤销一审部分判项,改判由某建设工程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对应工程款及利息;驳回上诉人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按各方责任予以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