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种植合作社,委托王X某律师; 被告:赵某某、羊XX、李XX,金无及律师作为三被告共同代理人。 原告主张已故羊XX家庭采购茶苗拖欠货款 127484 元,起诉配偶及两名子女,要求连带偿还本金、利息与律师费。金无及律师代理被告抗辩:交易主体为合作社而非个人、债权存疑、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未继承遗产无需担责,羊XX之女当庭出具放弃继承书面声明。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金无及律师提交合作社工商登记、放弃继承声明等证据,结合证人证言,论证案涉茶苗采购系合作社经营行为,交易相对方为法人组织,自然人被告并非案涉买卖合同义务主体,原告起诉对象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
- 案涉茶苗采购由合作社统筹实施,羊XX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采购行为代表合作社,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合作社法人;
- 原告错将自然人继承人列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适用法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驳回起诉条款。
裁定内容
驳回原告全部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