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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减高额虚损,全额返还垫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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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无及律师代理车主第三人,结合事故材料、三期鉴定、垫付凭证逐项驳斥原告虚高误工费、食宿费等诉求,按法定标准核减不合理损失。法院认定全部损失在保险限额内,判令保险公司直接返还当事人五万余元垫付款,免除雇主额外赔付责任,切实挽回当事人垫付资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杨XX,委托两名律师; 被告:保险分公司,委托一名律师; 第三人:孙XX,委托金无及律师及实习律师。 杨XX受孙XX雇佣驾车发生单方事故受伤,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 20 万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赔付 25 万余元损失,并主张孙XX补足保险外差额。孙XX抗辩原告诉请赔偿标准虚高,且自身已垫付五万余元医药费,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返还垫付款。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金无及律师梳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垫付凭证、保险单全套证据,针对原告超高误工费、护理费、食宿费诉求逐项提出质证意见,依据鉴定三期标准、云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减不合理损失,同时主张垫付费用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第三人。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1.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案涉事故属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范围,全部合理损失未超 20 万保额,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2.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三期及云南省统一人身损害标准核算,剔除无票据、重复主张、非必要开支;
  3. 孙XX垫付款项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保险足额赔付后无需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适用法条

《民法典》侵权、合同编,《保险法》理赔及鉴定费用承担条款,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判决内容

  1. 保险公司十日内赔付原告扣除垫付款后的损失 113567.84 元;
  2. 保险公司十日内返还第三人垫付费用 58716 元;
  3.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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