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委托两名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委托金无及律师、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XX、张XX。 双方签订入股协议合伙经营足浴店,约定各担一半房租、装修成本,各占对应股份。后期因租金分摊、经营收支产生重大矛盾,出租方催缴欠费后,吴XX解除房屋租赁。张XX起诉主张对方擅自注销执照、解约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伙并赔偿 62 万余元损失,一审驳回其赔偿诉求,张X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合议庭开庭审理,金无及律师提交房租沟通记录、分红流水、催租凭证等证据,逐一反驳对方两项违约主张:执照登记在案外第三人名下,注销并非被告单方行为;租赁解除系双方欠租、经营分歧共同导致,并非被告单方过错,对方自行单独经营期间收益自主支配,无权主张高额可得利益损失。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 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房屋租赁是合伙经营基础,租赁合同解除之日合伙同步终止;
- 营业执照注销主体为案外第三人,无法归责被告;租赁解除源于双方均未足额分摊房租、经营矛盾叠加,不构成被告单方违约;
- 上诉人自行单独经营、自主支配营收,主张巨额预期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伙合同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二审维持原判法律条款。
判决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