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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驳回对方再审,企业无责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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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金无及律师代理两家企业应诉再审,梳理借款、挂靠、保险垫付全套证据,清晰区分挂靠纠纷与股权、资产争议法律边界,论证企业暂扣车辆属合法留置。省高院采纳全部代理观点,认定申请人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全部再审申请,全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XX,委托一名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XX公司,共同委托金无及律师代理。 罗XX主张挂靠经营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称两被申请人侵占其 12 台运输车辆,造成百余万经济损失,还主张对方涉嫌刑事犯罪,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要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求。

办案经过

省高院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本案。金无及律师梳理购车借款凭证、挂靠协议、保险垫付单据等证据,区分挂靠合同法律关系与股东变更、资产争议不同法律范畴,说明公司暂扣车辆系行使合法留置权,申请人主张合同无效、侵吞资产无证据支撑,提交完整书面答辩意见反驳全部再审理由。

案件结果

裁定理由

  1. 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车辆挂靠关系,原审法律关系定性无误;
  2. 申请人可主张返还车辆,却执意索要购车款项,原审驳回诉请于法有据;
  3. 公司股权变更、资产合并与本案挂靠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侵占、刑事犯罪情形。

适用法条

《民事诉讼法》再审审查条款、民诉法司法解释驳回再审相关规定。

裁定内容

驳回罗XX全部再审申请,原审裁判文书维持有效。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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