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岳XX与石XX系夫妻关系,葛XX与岳XX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葛XX向王XX借款共计20万元,岳XX与葛XX共同出具借条。后王XX起诉葛XX,法院判令葛XX偿还18.2万元及利息。因葛XX未履行,王XX又起诉岳XX与石XX,法院判令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执行阶段,岳XX与石XX出售房屋,向王XX给付27.2万元结案。
随后,岳XX与石XX起诉葛XX、岳XX,要求偿还代偿款27.2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岳XX与葛XX为连带债务人,份额相同,判令葛XX返还岳XX、石XX代偿款13.6万元及利息,驳回要求岳XX承担共同责任的诉求。岳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石XX死亡,其继承人表示不参与诉讼,由岳XX一人继续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岳XX向葛XX追偿的债务数额如何确定;2.岳XX是否应与葛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关于焦点一,岳XX主张其仅为介绍人和担保人,借款实际由葛XX使用,应按全额追偿。但法院认为,岳XX与葛XX共同出具借条,均为借款人。岳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实际使用人及双方分担份额,故一审认定为份额相同的连带债务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岳XX主张案涉借款发生在葛XX与岳XX婚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认为,岳XX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石XX死亡,依法变更相关主体。最终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葛XX返还岳XX代偿款13.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变更第二项为驳回岳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余元,由岳XX负担三千余元,葛XX负担三千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岳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