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7月,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及案外人某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及《屋顶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厂区投资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被申请人优先使用光伏电能并按约定单价支付电费,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5年。2024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固定电价结算标准。合同履行初期双方合作顺利,但自2024年7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拖延履行电费付款义务。经申请人发函催要,被申请人仍怠于付款。截至仲裁申请前,被申请人拖欠电费共计66万余元。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被申请人的违约状态持续,又拖欠了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期间的电费24万余元。申请人遂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某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电费、逾期违约金、律师费并承担仲裁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申请人拖欠电费的事实是否成立及具体欠费金额的认定;二是被申请人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并阻却其付款义务;三是申请人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庭审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电费结算单、有功用电量数据及发票等证据未要求核对原件,亦未提出实质性反证,但辩称:因无功补偿力调电费造成损失且申请人未予解决;安装光伏导致其未能享受季度奖励政策;约定电价高于同产业聚集区其他同类企业,与承诺不符。被申请人称经当地政府调解无果,故被迫停止付费。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逾期提交证据且未说明证明目的,亦未对申请人证据提出反证,仲裁庭依法采信申请人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欠付两笔电费共计90万余元。被申请人关于遭受损失、电价过高等主张,不影响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成立,可另行提起主张。关于违约金,仲裁庭认为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显著过高,申请人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故酌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光伏电费66万余元及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电费24万余元;支付以相应欠费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3万元;本案仲裁费3.9万余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