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超与被告雷XX系朋友关系,被告雷XX与被告雷XX系父子关系。2016年6月28日,被告雷XX、雷XX因资金周转困难共同向原告王X超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两张,约定月息2分,雷XX在欠条姓名处捺印确认,并附有购房收据一张。2017年1月3日及3月1日,被告雷XX又分两次向原告王X超借款共计2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均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利息九百余元,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王X超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一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第一笔借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雷XX偿还第二笔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被告应否承担还款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焦点一,原告王X超提供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收据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及欠款金额。针对焦点二,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符合当时的法律保护标准,但自2020年8月20日起,应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为按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X超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理应还款。关于利息,法院依法对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标准进行了调整。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雷XX、雷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超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2016年6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按年利率13.8%计算,已偿还九百余元予以扣除);二、被告雷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X超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分别以1万元为基数,按上述相同利率标准及时间段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五百余元,被告雷XX负担二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