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石X与被告文X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文X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石X借款。石X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等方式交付款项,文X及某公司先后出具八份借条并盖章签字,载明借款共计80.7万余元。期间文X陆续偿还部分利息及本金6.5万余元,余款经催要未还。石X遂委托赵一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X与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7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主体认定及本息计算。关于借款主体,八份借条均有文X签字及某公司盖章,且文X系某公司持股50%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刘X系夫妻关系,应视为共同借款。关于本息计算,双方存在口头利息约定,2020年偿还的利息未超法定上限,不予抵扣本金;2022年后偿还的6.5万余元应抵扣本金。此外,石X自认出借资金中有21万元系刷信用卡所得,该部分依法不能计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文X与某公司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核算,抵扣已还本金后,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67.2万余元。利息应以扣除信用卡套现后的46.2万余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文X、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石X偿还借款本金67.2万余元及利息;驳回石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两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