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5月前,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合作代理物联卡业务,后因国家开展“断卡行动”导致工作中断。2021年5月5日,双方补签《物联网卡代理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为原告提供物联网卡产品资源及服务,原告作为一级代理经销商享受最优惠供货价格,并配合市场投放及运营策略。同日,双方签订《代理商佣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协议》,经核算确认,被告某公司需支付原告前期业务佣金25万余元,退还预存费用26万余元,以及原告下属合作商李X被扣押返佣1.4万余元,共计52万余元。协议约定该款项通过后续业务合作抵扣,一年内结算完成。
同日,被告郭X向原告法定代表人梁X出具《欠款协议》,确认因业务往来共计欠款52万余元,承诺自2021年8月5日起分一年期按月偿还4.5万元,并明确该协议为结算协议的补充协议,若结算协议未能履行,则由郭X全额承担所有欠款。因两被告到期后一直未按期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赵一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欠款5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物联网卡代理商合作协议》、《代理商佣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协议》及《欠款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欠款及利息;二、被告郭X出具《欠款协议》的法律性质,其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三份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佣金等费用共计52万余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欠款5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酌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关于被告郭X的责任,因《欠款协议》明确载明其为结算协议的补充协议,实际债权人仍为原告,郭X作为欠款人应当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X、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52万余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0余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