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某法民初字第11126号),由某律师事务所赵一律师代理原告参加诉讼。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系堂兄弟关系。2019年9月4日、2021年10月26日及2022年某月,被告王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三次向原告王XX借款,金额分别为8万元、5万元和5万元,共计18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交付后,经原告王XX多次催促,被告王XX于2023年8月3日偿还了3万元(由原告王XX之女王某丽代收并出具收据),剩余1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迟迟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王X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XX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18日为4600余元)。
被告王XX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其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及尚欠15万元本金,但主张原告在出借时预先扣除了半年的利息,即存在“砍头息”,导致实际交付金额少于借条载明金额。此外,被告王XX主张涉案借款实际由案外人使用,其仅为名义借款人,同意偿还15万元,但要求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涉案借款的实际本金数额应如何认定。原告主张按借条载明金额认定本金,而被告抗辩主张原告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实际交付金额存在“砍头息”情形,双方对此存在较大分歧。
第二,被告王XX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被告主张借款实际由案外人使用,其仅是代为出具借条,试图以实际用款人为由抗辩自身的还款义务,这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适用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XX提供的借条、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王XX虽主张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其在书面答辩中已明确同意按照原告起诉的金额偿还15万元本金,故法院依法确认涉案借款本金为15万元。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王XX作为借条的出具人和名义借款人,是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对方,理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出借人。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