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宋X与被告范X原系朋友关系。2024年3月16日,被告范X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宋X借款2万元。原告出于信任,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某银行账户转款2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条》,并通过微信将借条照片发送给原告。此后,被告未主动联系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赵一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款项的性质及借贷关系是否已经消灭。
被告范X辩称:第一,原告提交的《借条》仅为复印件,原件已在双方结算时销毁,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微信聊天记录易删改,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第二,案涉2万元实为双方基于恋爱关系的投资合作款,并非民间借贷。双方已就合作盈亏进行全面结算,原告通过在被告工作室按摩消费抵扣了该投资款,债权债务已因结算而消灭,故原始借条被当场撕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提交的是《借条》复印件,但结合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在借款时间、金额、收款人信息及账号等关键要素上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借2万元的事实。针对被告主张款项已抵扣完毕、借贷关系已消灭的抗辩,被告仅凭口头陈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主张案涉款项系投资款的抗辩,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法院同样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范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宋X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