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来某与被告卢X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未共同生活。恋爱期间,来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含案外人张X账户)及现金等方式向卢X多次转账,并为其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金饰等物品。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来某认为给付钱款及物品均系以结婚为目的,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某法院【案号:(2026)某法民初字第4649号】,请求判令卢X返还转账款4.7万余元、现金9千元(共计5.6万余元)及利息,并返还或折价赔偿电脑、手机、金饰等物品。卢X辩称双方仅为恋爱关系,从未达成婚约合意,款项及物品均为来某为表达情感的自愿赠与,仅同意返还一笔1万元的借款,不同意返还其他款项及物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款项及物品究竟属于一般性恋爱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的情况下,卢X是否应当返还案涉款项及高价值物品。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正式订立婚约,案由宜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对于转账及现金,其中3万元(含1.5万元、1万元、5千元等大额)明显超出男女日常交往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以共同生活乃至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已分手,赠与目的未实现,卢X应予返还。其余小额转账、节日红包及特殊含义转账属一般性恋爱赠与,不予返还。对于物品,电脑、手机价值较高,基于建立身份关系的可能性不复存在,赠与解除条件成就,卢X应返还原物或支付折价款1.8万余元;金饰价值不大,属一般赠与,不予返还。利息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卢X返还来某3万元;返还电脑及手机(或折价赔偿);驳回来某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