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曹X系未成年人,其母亲唐X与被告曹X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原告曹X出生。2023年8月1日,唐X与被告曹X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曹X由女方唐X直接抚养,男方曹X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直至曹X独立生活为止,且男方在不影响女方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探望女儿。然而,自双方离婚后至2025年6月,被告曹X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亦未主动看望关心孩子。2025年7月至12月,被告共支付抚养费1.1万余元。因被告未全面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曹X在法定代理人唐X的陪同下,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一律师诉至某法院。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截止到2026年6月份的抚养费共计5.9万余元,并自2026年7月份起按照每月两千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曹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曹X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曹X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的抚养费。被告曹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赵一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理应恪守离婚协议约定,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抚养费标准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每月两千元计算。经核算,2023年8月至2026年6月的抚养费扣除已支付部分,被告尚欠5.9万余元。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曹X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曹X自2023年8月至2026年6月抚养费5.9万余元;二、被告曹X自2026年7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曹X抚养费两千元,支付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