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3月12日,原告某园林公司与被告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县连霍高速生态廊道绿化工程苗木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苗木,合同总价为950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2022年4月19日,该项目完成审计,审计结算价为1011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审计完成后及时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拖欠货款251万余元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园林公司委托赵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4万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农业公司拖欠原告某园林公司货款的具体金额及事实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合理合法;三是双方能否在法院主持下就货款及违约金的支付达成调解协议,以实质性化解纠纷。在审理过程中,赵一律师围绕合同约定、供货凭证、审计报告等核心证据,充分论证了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剩余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与资金周转情况,律师在庭审中积极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农业公司支付原告某园林公司货款251万余元及违约金100万元,于2026年6月12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6年9月2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251万余元;二、原告某园林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由被告某农业公司承担,并于2026年9月2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法院出具判后告知书,明确了自动履行指引及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督促被告按期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