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原告许X与被告姜X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某市某路某工程工地提供压路机,并驾驶该压路机在工地中施工作业。2023年4月月初,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承揽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尚欠压路机款共计2.7万余元。此后,被告仅于2025年1月底支付了七千余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许X委托韩玉霞律师代理本案。韩玉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双方沟通记录及欠条原件,向某法院((2025)某法民初字第8525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揽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某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韩玉霞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姜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的效力及欠款事实的认定;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针对第一个焦点,韩玉霞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双方虽为口头约定,但原告已实际提供压路机及驾驶服务,且被告出具了书面欠条,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欠款事实清楚。针对第二个焦点,律师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交易习惯。被告姜X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与证据,依法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和清晰的法律逻辑,使法庭全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许X提供的欠条及当庭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姜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许X承揽款2万元,并支付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若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姜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