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苟某与被告刘X于2023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XX。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家庭矛盾长期累积,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并多次通过微信等通讯方式对原告进行言语辱骂与贬低,给原告造成长期精神困扰。原告生育女儿后,被告存有严重重男轻女思想,长期漠视女儿,拒不履行作为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从未主动支付子女任何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连续分居满三年,分居期间双方无共同生活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性。分居三年期间,婚生女全部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开支均由原告一人独自承担,被告始终对子女不管不问,分文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苟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罗珮瑜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年2.4万元支付抚养费至成年,并依法补足分居三年期间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共计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第二,婚生女的抚养权应当归属何方,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如何确定最适宜的抚养环境;第三,被告在分居期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所拖欠的抚养费是否应当予以补足,以及后续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分担比例与结算周期)应如何合理界定。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且长期未尽抚养责任,要求取得抚养权并追讨过往抚养费;双方在此过程中需就各项诉求进行充分协商与利益平衡。
【裁判结果】
本案经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苟某与被告刘X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刘XX由原告苟某抚养,被告刘X自2026年6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刘XX生活费一千元至其18周岁止;其间,刘XX的教育、医疗费用凭票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一次;三、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苟某自愿放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苟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