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与被告何X、余X、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法院。原告赵X委托嵇成吉律师、吴X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委托合同的履行及款项归还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赵X基于前期的委托关系,向被告方支付了相关款项,后因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或合同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相应款项。被告何X、余X作为自然人被告,某公司作为法人被告,对款项的返还责任及金额存在异议。为妥善化解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协商,力求达成和解。嵇成吉律师在诉前及诉中阶段,全面梳理了委托合同的履行细节,收集并固定了相关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为后续的调解谈判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委托合同终止后,被告方应归还原告的具体款项金额、支付期限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赵X主张被告何X、余X及某公司应当连带或共同返还基于委托关系收取的款项共计45万余元。被告方则对返还金额的计算方式、各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支付期限的设定存在不同意见。双方围绕款项的精确核算、分期或一次性支付节点的设定、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适用条件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充分的沟通。嵇成吉律师在庭审及调解过程中,准确界定各被告的法律责任,针对被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并提出了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逐步缩小分歧。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何X、被告余X、被告某公司应归还原告赵X45万余元,并于2023年1月15日前全额支付至原告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户名:赵X,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协议同时设定了严格的违约惩罚条款:若被告逾期不付,原告赵X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5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审判员及书记员依法完成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与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