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中XX公司)在资本市场运作中,存在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的违规行为,并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500余万元。2019年5月,某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认定某公司及某技术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原告单X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基于对某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进行投资,却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遭受了严重的投资损失。为此,单X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某公司及相关连带责任人赔偿其损失。本案案号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胡亚兰律师与徐律师接受单X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全面介入本案的审理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以下核心焦点展开激烈交锋:其一,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单X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某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及经营信息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赖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确立的推定因果关系原则,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单X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的投资行为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即单X的投资决策系受虚假陈述行为诱导所致。其二,相关中介机构及关联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告主张,某技术公司、某证券公司以及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对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未能勤勉尽责,应当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充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专业意见,依法支持了单X的全部核心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单X投资差额损失以及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同时,被告某技术公司、某证券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因对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被判令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结果不仅有效弥补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也进一步压实了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