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XX (2024)粤01民初1XX0-14XX、2XX3-2XX4、2XX6-2XX7、211X-212X、21XX-21XX、21XX、21XX-21XX、2XX1-2XX3、2XX3-2XX8号
案情简介:2021年9月3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XX号),认定广东某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蔡XX、吴XX、许X对广东某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亦存在过错。原告作为投资者,因广东某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观点和成果:
本案原告存在在实施日2017年4月11日(含)起至揭露日2019年4月30日(含)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广东某有限公司股票,并于2019年4月30日闭市后仍持有广东某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形,故应认定其相关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上述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对广东某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的、被行政处罚的3名责任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