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耿X于2024年8月1日入职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日,耿X在某市某区某地块建设项目工地某号楼某层吊篮作业时,不慎被掉落的混凝土块砸伤右腕。2025年7月21日,某人社局认定耿X受伤为工伤。同年11月20日,某劳鉴委鉴定耿X为九级伤残。因被申请人未为耿X缴纳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耿X在陈建平律师的代理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与时长如何认定;二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合法;三是护理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的证据是否充分;四是被申请人主张已通过案外人杜XX向耿X支付的1.1万余元款项是否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未为耿X参加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委酌定按浙江省上年度加权月平均工资八千三百余元计算5个月,计4.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同基数计算9个月,计7.4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及医疗补助金均按3.3万余元支持。关于医疗费,支持1万余元。因耿X未能提供护理费、交通费票据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已另行收取的证据,该部分请求未获支持。针对被申请人主张扣除的1.1万余元,因涉及案外人杜XX且未明确为预付工伤费用,仲裁委不予扣除。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耿X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3万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