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餐饮店与被告潘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诉至某法院。原告称,潘X经店长涂X招用从事洗碗及打杂工作,约定月工资四千余元,后调整为四千余元。原告主张潘X曾因争执离职后重新入职,工作存在间断,且双方签署了《劳务合同》,潘X摔倒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确认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潘X在陈步青律师的代理下辩称,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法院查明,潘X自2022年9月起持续提供劳动,接受管理,按月领取报酬。虽潘X于2023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5年5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潘X虽否认签名但确认按有手印。此外,2022年12月潘X工资于次年1月发放两千余元,原告以此主张其离职,被告则主张系因身体原因短暂休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某餐饮店与被告潘X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且潘X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被告则主张其始终稳定提供劳动,工作模式未发生改变,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X工作内容固定,作息时间与原告营业时间一致,接受原告经营者通过微信进行的工作安排与管理,日常出勤具有规律性。原告按月支付稳定报酬,潘X提供的劳动系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较为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尽管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且潘X曾短暂未出勤,但该期间工资仍足额发放,恢复工作后持续提供劳动,工作模式未发生实质变化。原告关于劳务关系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餐饮店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潘X自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