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和X于2025年4月25日入职某公司从事钢结构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三百八十余元。2025年5月4日,和X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同年7月31日,某人社局依法认定和X所受伤害为工伤。10月9日,某劳鉴委鉴定和X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因某公司未依法为和X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和X遂于2025年11月5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委托陈步青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医疗费五百余元、交通费四百余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3.3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日工资标准的认定及各项工伤待遇的具体核算。针对劳动关系解除,仲裁委审查了和X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返岗的事实,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事实解除,对和X主张的11月5日解除节点及经济补偿金诉求未予支持。针对工资标准,仲裁委依据双方约定的日工资三百八十余元,按法定月计薪天数核算月工资为7800余元。针对各项工伤待遇,因某公司未参保,需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委结合拾级伤残等级及江苏省、连云港市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下浮10%执行的地方政策,对医疗费和交通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对其他法定工伤待遇进行了依法核定。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裁决:一、确认和X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解除;二、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和X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1.1万余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万余元);三、驳回和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