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引发劳动争议。张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向张X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项共计11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支付张X7.5万余元。二审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作为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与某公司及其代理人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多轮磋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工伤赔偿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的确定。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金额过高,要求将赔偿总额降至7.5万余元;而张X在陈步青律师的协助下,坚持要求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11万余元作为底线,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双方在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误工费及医疗费等各项具体赔偿项目的金额分配上存在分歧。此外,如何确保某公司在调解后能够按期足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也是双方博弈的关键点。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于2026年6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张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万元、误工费2.4万余元、医疗费五百元,共计9.5万元,由某公司直接汇入张X本人的某银行卡内(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协议特别约定,如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张X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11万余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之间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保全费一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法院予以免收。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