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谢X于2023年4月27日入职某公司,在某市某区某项目工程工地担任泥工。2024年4月21日,谢X在工地某村委会附近准备上楼浇筑混凝土时不慎滑倒,致腰部受伤。受伤后,谢X先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0天。2025年1月13日,某人社局认定谢X受伤为工伤。同年10月24日,某劳鉴委鉴定谢X构成九级伤残。因某公司未为谢X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支付工伤待遇,谢X于2025年8月2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23.9万余元。陈步青律师接受谢X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仲裁庭审。某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谢X的停工留薪期应如何确认;二是谢X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及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三是谢X主张的交通费等诉求是否应予支持。针对上述焦点,陈步青律师指导谢X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医疗收费票据及病假条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谢X的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医疗支出及误工情况。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谢X因工负伤,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结合谢X伤残等级及医疗证明等事实,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因谢X未提供交通费票据,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确认谢X受伤时工资标准为二百八十元/天,即六千余元/月。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谢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万余元、护理费四千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余元、医疗费3.8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万余元,以上共计18.9万余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谢X的其他仲裁申请。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