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陆X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传媒公司游戏主播岗位。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邵X告知其薪资为五千至六千元加提成,且为无责保底,每日工作六至八小时。陆X入职后,被拉入工作群聊,每日按公司要求的时间段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培训及“养号”等工作安排,但未进行正式直播,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某日,陆X在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其无责任,且诊断为右踝关节及右腓骨下端骨折。陆X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该委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不予受理,陆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传媒公司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传媒公司辩称双方系商事合作关系,陆X未实际提供劳动且未发放工资,拒绝确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X与某传媒公司在涉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关于人格从属性,陆X的工作时间、地点均由某传媒公司单方决定,需遵守公司管理指令,双方存在明显的指挥与管理关系。关于经济从属性,招聘时明确承诺无责保底薪资,说明陆X可获得相对固定报酬,而非完全依赖平台分成,双方不具备平等协商特征。关于组织从属性,陆X从事的游戏主播工作属于某传媒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被纳入工作群聊并接受培训管理,系以公司成员身份参与工作。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实质要件为标准。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且某传媒公司以“试播期”“合作关系”等名义抗辩,但陆X已实际接受招聘、管理、培训,并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劳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陆X与某传媒公司自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传媒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