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周X此前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产生纠纷。周X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5)某法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卢X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周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陈步青律师作为其二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陈步青律师的专业协助与积极沟通下,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迎来了转机,各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赔偿金额核算、款项支付期限的设定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上。上诉人某公司及卢X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支付义务存在异议,试图通过上诉程序减轻或延缓其支付责任;被上诉人周X则坚持要求依法足额、及时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双方围绕最终赔偿总额、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支付的利弊,以及若未按期足额支付时如何保障周X权益(即触发按一审判决较高金额强制执行的条款)进行了多轮磋商与利益博弈。
【裁判结果】
经某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某公司及卢X于指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周X9.6万余元(含保全费一千余元),该笔款项直接汇入周X指定的某银行某支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内;二、若某公司及卢X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周X有权按照(2025)某法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额11.2万余元(含保全费一千余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各方劳动关系项下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法院审查后确认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免予收取。本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