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XX(化名),男,45岁,系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2025年,周XX所在公司参与某商业地产项目的招投标。公安机关指控周XX向招标方工作人员行贿,为其公司谋取中标,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周XX委托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在证据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XX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成立,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备构成要件。本案中,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周XX通过行贿获取了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第二,行贿行为本身的证据严重不足。 行贿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等核心事实,仅有受贿人一方的言辞证据,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供述存在多处矛盾,且无客观证据(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予以印证。
第三,不能排除系单位决策的合理怀疑。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周XX给付财物的行为系个人决定还是单位决策。
恳请贵院依法对周X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周XX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周X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在证据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本罪的证明标准要求行贿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币种、包装等细节能够与受贿人言辞证据、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当控方证据链存在断裂、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客观证据缺失时,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应当紧扣证据链的完整性这一核心问题,争取存疑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