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周X,男,50岁,系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2018年,周X与林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X将其持有的某矿业公司60%股权以4.5亿元转让给林X。双方签约后,周X依约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及相关资料移交,林X累计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2.3亿元。
2019年,林X以“矿产实际储量与对方宣称不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股权价款。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民事诉讼败诉后,林X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周X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定周X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周X不服,提起上诉。
二、辩护过程
周X家属委托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周X在签约、履约过程中始终秉持诚信,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接受周X家属委托,担任周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多次会见上诉人并深入调查核实相关事实,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周X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周X无罪。
第一,周X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周X与林X自愿签订合同,积极履行股权变更、资料移交义务,甚至在林X资金不足时出借资金,事后提出原价回购股权,一系列行为均表明其主观上是促成交易、履行合同,而非非法占有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周X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矿产储量系地质勘查的专业结论,周X所依据的储量数据来源于专业机构的勘查报告,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周X全面披露了公司资产、负债、矿权等关键信息,未隐瞒任何重大事实。
第三,本案系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 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周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人民法院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周X无罪。”
三、判决结果
2026年6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周X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诈骗罪二审逆转无罪的典型案例。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成功将案件从刑事犯罪定性纠正为民事合同纠纷。
本案的启示在于:成立合同诈骗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因行为人存在部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就简单定罪。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商事活动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边界极易混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的市场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