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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周X股权转让纠纷被控合同诈骗罪,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以无非法占有目的成功辩护获无罪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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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周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某无罪。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周X,男,50岁,系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2018年,周X与林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周X将其持有的某矿业公司60%股权以4.5亿元转让给林X。双方签约后,周X依约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及相关资料移交,林X累计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2.3亿元。

2019年,林X以“矿产实际储量与对方宣称不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变更股权价款。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民事诉讼败诉后,林X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周X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定周X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周X不服,提起上诉。

二、辩护过程

周X家属委托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周X在签约、履约过程中始终秉持诚信,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接受周X家属委托,担任周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多次会见上诉人并深入调查核实相关事实,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周X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周X无罪。

第一,周X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周X与林X自愿签订合同,积极履行股权变更、资料移交义务,甚至在林X资金不足时出借资金,事后提出原价回购股权,一系列行为均表明其主观上是促成交易、履行合同,而非非法占有财物,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周X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矿产储量系地质勘查的专业结论,周X所依据的储量数据来源于专业机构的勘查报告,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行为。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周X全面披露了公司资产、负债、矿权等关键信息,未隐瞒任何重大事实。

第三,本案系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 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周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人民法院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周X无罪。

三、判决结果

2026年6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周X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诈骗罪二审逆转无罪的典型案例。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成功将案件从刑事犯罪定性纠正为民事合同纠纷。

本案的启示在于:成立合同诈骗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因行为人存在部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就简单定罪。股权转让、投资合作等商事活动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边界极易混淆,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的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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