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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运用牵连犯理论代理2.9亿元虚开发票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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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26年2月对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2年,毛X(化名,男,52岁,浙江某民营制造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的企业为降低账面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在没有真实购进的情况下,让近70家个体工商户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9亿元,并将这些发票计入成本结转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4900万元,占应缴税额30%以上

2023年5月,当地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该行为构成偷税,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毛X企业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当月即全额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但公安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且金额远超“情节特别严重”标准(250万元以上),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毛X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025年2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毛X企业系当地规模最大的民营实体企业之一,年均贡献税收数千万元,直接解决就业近千人。毛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在全面阅卷并深入研究案情后,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辩护突破口在于行为的法律定性——毛X的行为究竟是独立的虚开发票罪,还是逃税罪的手段行为。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书》,从牵连犯理论、法益保护原则、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法理逻辑出发,独立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毛X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毛X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毛X并深入研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虚开发票行为与逃税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毛X企业通过虚开发票虚增成本,其唯一目的是为了偷逃企业所得税。虚开发票行为与逃税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紧密牵连关系,构成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基本原则,应当选择法定刑较重之罪定罪处罚,不宜对手段行为单独评价。比较法定刑,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的法定刑各有不同,在本案中应当以逃税罪一罪评价全案行为。

第二,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毛X企业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当月即全额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完全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条件,依法不应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目的行为不追责,手段行为亦不追责”。根据牵连犯的法理逻辑,既然作为目的行为的逃税行为因“初犯免责”条款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作为手段行为的虚开发票行为也不应被单独追究刑事责任。对手段行为单独评价并追究刑事责任,不仅违背了牵连犯“从一重处”的基本原则,也架空了对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判规则支持本案的辩护观点。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7辑正式出版,其中第1671号案例明确指出: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则上也不追究虚开刑责。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判规则,与辩护人的辩护观点高度一致。

第五,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量,对毛X不起诉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毛X企业系当地最大民营实体企业之一,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生产经营稳定,员工队伍保持稳定。如追究毛X的刑事责任,将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毁灭性打击,影响近千名员工的就业和当地经济发展。

综上,毛X的行为应当整体评价为逃税行为,且因已全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毛X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毛X企业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偷逃企业所得税,虚开发票行为与逃税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鉴于毛X企业已在税务处理决定后全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26年2月对毛X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虚开发票罪案件中运用牵连犯理论和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标杆性案例。虚开发票罪,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和深厚的法理功底,成功将虚开发票行为纳入逃税罪的评价框架,再通过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实现完全出罪。

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以逃税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不能机械地以虚开发票罪单独评价。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牵连犯理论、法益保护原则等刑法基本原理,从整体上评价行为性质,寻找出罪路径。本案的辩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判规则高度契合,具有重要的类案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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