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李X(男,35岁)驾驶车辆在长沙市某路段发生追尾事故。事发时,李X的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李X遂让同乘的谭X(男,32岁)顶替其驾驶员身份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保险公司分两笔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共计7.4万余元。
2024年,公安机关以李X、谭X涉嫌保险诈骗罪立案侦查。2025年2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X、谭X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李X委托后,全面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一)发现关键证据问题
赵飞全律师经仔细阅卷发现,公诉机关指控李X为实际驾驶人的核心证据——小区监控视频截图存在重大瑕疵。该视频截图系保险公司委托的调查员在事发一个月后调取,而小区物业证明其监控视频只保存15天。这意味着,公诉机关提交的视频截图存在后期修改、剪辑的可能,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二)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上诉人李X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李X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一、认定李X为实际驾驶人的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的核心证据——小区监控视频截图,系事发一个月后调取,而小区监控视频仅保存15天。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存疑,不具备证据能力。在案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事发时系李X驾驶车辆。
二、李X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 即使认定李X为实际驾驶人,李X让谭X顶替驾驶身份的目的并非骗取保险金,而是因驾驶证注销担心受到行政处罚。李X对保险理赔事项并无主导权,理赔流程由保险公司依规进行。
三、本案缺乏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保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原因等五种法定行为之一。本案中,李X并未虚构保险标的,也未编造保险事故,仅涉及驾驶员身份的陈述,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李X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李X无罪。
(三)二审庭审辩护
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指出公诉机关提交的视频截图不具备证据资格,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事发时系李X驾驶车辆。赵飞全律师还强调,即使退一步认定李X为实际驾驶人,其行为也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判决结果
2026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李X、谭X终获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保险诈骗罪律师通过二审程序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审查能力:敏锐发现了视频截图这一关键证据的重大瑕疵,从根本上动摇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基础。本案也充分说明,在保险诈骗案件中,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至关重要——一份来源存疑的证据,足以使整个指控体系崩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