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广东省某市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X(化名)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指控称,周X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人民币12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周X到案后辩称,其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并非公司的“本单位资金”,而是其个人财产。周X称,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长期存在资金混同,其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难以严格区分。周X家属委托了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周X。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周X转入个人账户的120万元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本单位资金”。在案证据中,公司财务账目混乱,周X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交叉转账记录,无法准确区分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
赵飞全律师重点围绕“本单位资金”的认定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了系统的辩护工作:
第一,论证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资金系“本单位资金”。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资金”,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资金。如果涉案资金系行为人个人所有的资金,或者无法证明系单位资金,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周X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长期混同使用,资金往来频繁且缺乏规范记录。在案证据中,缺乏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资金流向分析,无法准确认定120万元的资金来源。
第二,援引司法实践中关于“资金混同”情形的裁判规则。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向检察机关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负责人使用个人账户流转公司资金,如果账户内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混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系“本单位资金”的,依法不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第三,强调周X不具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周X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其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更多是基于财务管理不规范,而非蓄意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周X转入个人账户的120万元系“本单位资金”,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的合理怀疑,认定周X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周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以“本单位资金”认定证据不足为突破口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在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中,股东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是常见现象,司法机关在认定“本单位资金”时往往面临证据困境。赵飞全律师精准锁定了证据链的断裂点,坚持“疑罪从无”的辩护立场,通过对资金性质的严格审查和合理怀疑的充分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