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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北京XX区盛XX职务侵占案——自首退赔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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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盛XX,男,1990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2月,盛XX在担任公司期间,利用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90594元,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使用。2024年3月9日,盛XX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前往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盛XX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90594元,被害单位已表示谅解。

二、辩护过程

辩护律师围绕“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三项核心情节展开辩护。辩护人指出:盛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案发当日即全额退赔,被害单位出具书面谅解;盛XX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上述情节足以证明其社会危险性已消除,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三、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盛XX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XX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盛XX涉案金额9万余元,高于张XX案,但因具有“自首+全额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多重从宽情节,同样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这充分说明,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自首和退赔谅解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情节。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应当在侦查阶段即引导当事人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促成退赔谅解,为不起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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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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